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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知识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1963阅读 2022-01-17 15:46:42

成都市公安局

关于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4]10号)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按照降低门槛、放宽政策、简化手续原则,深化户籍改革,逐步实行和完善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要求,全面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对全市户籍人口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统称为居民户口,按实际居住地登记。2004年,完成全市非农业户口和土地被征用农民的居民户口登记工作;2005年,完成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范围内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工作;2007年,完成其余市、县农业户口登记为居民户口工作,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实行城乡户口一元化登记管理。

  二、实施范围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三、实施方法

  (一)凡以下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非农业家庭户口、非农业集体户口、农业家庭户口、农业集体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小城镇户口。按照居住状况、户主与户内成员的关系、户内人口多少、管理要求,分为居民家庭户口居民集体户口,对居民家庭户口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对居民集体户口发放《集体户口簿》。

  (二)从200451日起,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农业家庭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小城镇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家庭户口;非农业集体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集体户口

  (三)凡土地已被征用的失地农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组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统一造具名册,乡(镇)、村、组盖章确认后,公安机关在2004630日前,将其户口全部登记为居民户口

  (四)20051231日前,完成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范围内土地未被征用的农民户口登记为居民户口工作;20071231日前,完成其余市、县范围内土地未被征用的农民户口登记为居民户口工作。各区(市)县在保留未失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证其依法享有和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城市化进程,制定居民户口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五)200451日起,凡符合政策迁入我市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凡符合农业人口婚迁政策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农业人口,依法享有和履行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婚迁进入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的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婚迁进入其余市、县的,其户口性质可根据当地城市化进程的实际,由各市、县确定登记为农业户口居民户口

  (六)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农村原籍,按原户口性质登记,入户地已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上述人员应登记为居民户口,依法享有和履行原籍地居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七)新生婴儿的户口性质按随父随母的政策登记。

  (八)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农村原籍,离(退)休人员回农村原籍(含轮换工)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0071231日前回原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l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变更户口性质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规定执行。

  (九)本市范围内跨区(市)县迁移,按入户地推进一元化户籍管理工作进程统一登记户口性质。

  (十)相关政策的进一步调整

  我市户口迁移政策仍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的意见》(成府发[2003]26号)文件执行。为了体现城乡居民在夫妻投靠政策上的一致,将非农业人口夫妻投靠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和结婚时间5年以上的政策调整为:市外无职业人员与本市人员结婚,可申请将本人的户口迁至配偶处,团购房入户、投资入户进入本市5周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投靠;因纳税、引资入户进入本市5周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老年父母投靠。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调查准备(2004425--2004年5月15

  l、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2、开展调查工作,摸清土地已被征用但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农业人口人数以及土地未被征用和被部分征用的农业人口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分别造具花名册。

  3、市公安局负责在现有网上户口迁移系统和集中办公系统中新开发一元化户口登记管理程序工作。

  (二)第二阶段:宣传动员(2004425--2004年6月10

  各区(市)县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村民大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对本市籍已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人员,在农村有承包土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保留,同时依法享有和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及义务;对外地符合政策迁入我市农村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人员,依法享有和履行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及义务;因征地涉及到的人员安置、住房补偿问题,按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第三阶段:统一户口性质,转换数据(200451--2007年12月31

  公安机关根据各区(市)县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实施进度,在计算机人口信息库中分步将人员的户口性质变更为居民户口。凡户内人口无增减变化、项目无变更的户口,可以不重新换发《居民户口簿》,也不重新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公安机关在其《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加盖居民户口印章,对18周岁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由乡(镇)、村、组提供名册,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职业栏加盖农业劳动者印章,同时上报区(市)县公安局,在计算机人口信息库中职业名称栏将统一填写为农业劳动者。凡户内成员有增减、登记项目有变更(职业栏变更为农业劳动者的除外)的户口,公安机关应换发《居民户口簿》,重新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凡由村、组管理的农业集体户,以户为单位分散登记为家庭户,收回原《农业集体户口簿》,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做好我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统筹城乡经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速城镇人口和人才集聚,深化农村改革,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项工作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市)县必须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人、财、物和技术保障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各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解决实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典型经验,推动全市工作。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工作中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弄虚作假,不按政策规定随意变更户口性质的现象发生,同时要注意方法,对可以加盖印章变更户口性质的,不需重新换发《居民户口簿》,减轻群众负担。

  (三)大力宣传,为民便民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农村工作的意见,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此项举措是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合法权益的维护,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坚持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简化程序,改进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广大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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