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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本市注册企业,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区(市)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按注册地产权房屋、公司集体宿舍或办公房屋所在地顺序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办公房屋或集体宿舍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集体户入户人数在10人以上,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
(三)申请设立的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多个单位拥有同一处产权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
单位集体户仅限于登记本单位在职职工。单位搬迁,新址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及时将单位集体户整户移入。单位消失或搬出成都市的,应主动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辖区派出所提出书面撤销集体户申请,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理集体户口迁出或撤销工作。设集体户的单位和各区(市)县公安机关,应每半年对集体户内人员进行清理和核对,确保信息完整准确。